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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 印发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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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 印发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8-14                          发布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

印发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办发〔202063号),经认真研究,市经信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博览局、市公安局交管局9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博览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

202098

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

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办发〔20206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

(一)降低电解氢电力成本

1.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电解氢企业,经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并公示后,201811日起增量用电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0.105/kwh(含线损),到户电价实现0.3/kwh左右水平。

2.申报条件

利用电解水制氢技术的独立法人企业。

3.申报流程

1)企业向注册地区(市)县发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县初审通过后转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2)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复核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3)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并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4)企业名单一年一定,每年底前按上述程序组织申报。

4.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成都市电力市场交易申请表。

3)企业申请纳入电解氢绿色高载能产业电力扶持范围的请示。

4)开展电解氢主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

5)诚信承诺书。

5.政策咨询

市发改委要素价格调控处,61885570;市经信局电力处,61885827;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二)降低氢气存储企业成本

1.支持标准

对专门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或液氢存储相关资质。

3)上年度在成都范围内建设并实际开展储氢业务。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或液氢存储的资质凭证。

3)储氢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储氢项目设备购买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与从事储氢业务相关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三)降低氢气运输成本

1.支持标准

按照上一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能源用氢气运输业务的企业1.5/千克、最高150万元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开展成都市域内氢气运输业务。

2)具有能源用氢气运输相关资质,连续开展氢气运输业务两年以上或危化品运输业务五年以上。

3)操作人员完成上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从事能源用氢气运输的资质凭证。

3)操作人员相关培训证明和资质证书。

4)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内开展氢气运输业务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开展氢气运输业务未满两年的,须提供申报截止日期前五年内开展危化品运输业务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

5)运氢设备检修及合格证明。

6)能够反映实际能源用氢承运量的成都市域内运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9)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四)支持加氢站建设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且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的加氢站。

3)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土地出让协议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6)固定式加氢站需取得符合要求的土地出让协议。

7)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氢---电”综合能源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土地出让协议。

6)临时加氢站须提供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五)加氢站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4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1)申报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5)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40/千克。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4)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40/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六)扩大产业链关键零部件应用规模

1.支持标准

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从事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

2)相关产品形成销售收入。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所生产氢能关键零部件产品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市场占有率等相关情况介绍。

3)上年度相关氢能关键零部件产品销售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5)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七)支持氢能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

1.支持标准

对企业制造的首台(套)氢能产品,按照相关产品上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最高300万)减去已获得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给予补助,省、市两级对同一产品研制方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应用方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条件:

1)从事氢能装备研制的独立法人企业。

2)产品通过四川省首台(套)认定。

3)该产品主要应用于氢能领域,且企业已在首台(套)认证有效期内实现其推广应用。

4)由首台(套)产品的研制企业负责申报。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四川省认定的首台(套)证书。

3)申报省级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奖励年度首台(套)氢能装备产品研制/采购的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购买保险保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如有请提供),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需单独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4)用户应用报告(须用户单位盖章)。

5)首台(套)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6)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智能制造产业处,61885824;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八)氢燃料电池汽车市级配套补贴

1.支持标准

成都市入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后,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

2.申报条件

1)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2)申报车辆(二手车除外)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无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查封、扣押等情形。

3)申报车辆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清算。

4)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3.申报材料

1)氢燃料电池车辆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氢燃料电池车辆生产企业的申请车辆信息。

3)中央财政已对车辆进行资金清算的证明文件。

4)个人用户的身份证明或单位用户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提供原件备查)。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7)氢燃料电池车辆生产企业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61881638;市公安局交管局,87850023

(九)拓宽氢能示范应用场景

1.支持标准

对于我市组织开展的氢燃料电池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建设并实际运营氢燃料电池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氢能示范项目。

3)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等相关意见性文件。

3)项目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4)上年度开展示范应用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十)支持开通跨城市氢燃料交通示范线

1.支持标准

支持成渝、“成德眉资”等氢能客运、物流等示范线开通运营,对形成一定示范规模和效应的线路,按车辆实际加氢费用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条件

1)示范线建设运营方为独立法人企业。

2)开通成渝、“成德眉资”等城市间氢能客运、物流等示范线路,并连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3)运营车辆车型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运营状况良好。

4)运营车辆为在我市新购置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包括二手车),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无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查封、扣押等情形。

5)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6)“成渝”氢燃料客运示范线须具备不低于20辆氢燃料电池客车示范规模,“成德眉资”氢燃料客运示范线须具备不低于10辆氢燃料电池客车示范规模。

7)氢燃料物流示范线须具备不低于200辆氢燃料物流车示范规模。

8)“成渝”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车辆一年内平均累计运营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车,“成德眉资”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车辆一年内平均累计运营里程不低于10万公里/车。

9)纳入奖励申报范围的加氢量中,在成都进行加注的占比不低于80%

10)示范运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运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客运示范线线路许可或物流示范线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示范线氢燃料电池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4)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文件。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提供原件备查)。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7)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记录的示范线车辆实际运营里程。

8)能够反映示范线运营车辆上年度实际加氢费用和加注地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9)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运营企业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10)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11)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处,61887654

二、加大氢能项目引进力度

(十一)鼓励优质企业及机构落户

1.支持标准

支持氢能领域外资比例不低于25%且为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外资项目以及重大内资项目在我市落户。

1)对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以及我市重点招引的高能级“500强”企业,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75%给予奖励。

3)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对于企业新增项目的,按其新增部分参照执行。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领域企业及机构。

2)符合对应的实缴资本条件。

3)在项目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5)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3.申报材料

1)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2)企业设立或项目立项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投资资金到位证明。

4)所申报年度的企业纳税证明。

5)所申报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均需具二维码标识)。

6)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投促局先进制造业项目三处,61885472

(十二)着力提升产业链水平

1.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市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按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

3)属于我市氢气“制备-储存-运输-加注-应用”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并起到补链强链延链作用的氢能产业化项目。

4)在项目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

3.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我市氢能产业具有填补产业链空白、提升核心竞争力作用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意见,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5)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十三)支持氢能总部企业落地

1.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氢能行业总部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亿元及以上、5亿—10亿元(含5亿元)、1亿—5亿元(含1亿元)的,分别按实缴资本的2%1.5%1%,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最高50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新引进注册的企业一年内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被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资本需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年成都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3)申请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授权管理企业)信息。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总部经济处,61883726

(十四)支持氢能检测认证机构落地建设

1.支持标准

鼓励国家级氢能领域检测认证中心或平台落地。

1)对于新建成的氢能领域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服务平台,按检测设备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在原有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平台机构等基础上扩充氢能相关检测能力的,按氢能相关检测设备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为国家级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检测认证中心或服务平台。

3)取得氢能相关检测资质认定(CMA)或CNAS认证认可机构资质,对外开展氢能相关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重点应用产品检测、认证服务;能力范围包括氢能涉及的关键材料及零部件、氢气质量及等级评定、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4)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近两年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年报审计报告)。

3)国家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复/核定文件或公告通知等。

4)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及与氢能相关检测能力附表。

5)为企业提供氢能相关测试、认证服务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

6)检测设备购置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63907519

(十五)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

1.支持标准

氢能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1)项目的引进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

2)引进企业在被引进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前,与被引进企业在氢能领域已完成两年以上的持续产品配套合作。

3)被引进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氢能相关领域,且符合成都市氢能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4)被引进企业自项目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

5)被引进企业氢能领域产品正式投产并在本地形成销售。

3.申报材料

1)被引进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2)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引进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前两年内与引进企业的氢能领域产品配套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4)被引进项目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被引进企业实现氢能领域产品销售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三、强化氢能产业集群培育

(十六)支持非氢能企业技术改造

1.支持标准

原非氢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进行经营转型,专门从事氢能相关产品生产:

1)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6%补助。

2)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7%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3)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4)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含),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2.申报条件

1)注册满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技改项目立项前企业不生产氢能领域产品。

3)申报截止日期前2年内备案并已竣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3.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竣工报告(或计划竣工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购置氢能相关设备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十七)培育氢能领军企业总部

1.支持标准

1)已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的氢能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同一年度首次被评为两类“500强”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享受。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成都市认定的总部企业。

2)申报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成都市总部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3)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授权管理企业)相关信息。

4)首次入选500强企业的证明材料,其中申报“世界500强”需《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申报“中国企业500强”需《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中国企业五百强”排行榜或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榜单,申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需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

5)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总部经济处,61883726

(十八)支持氢能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1.支持标准

对首次进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的氢能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1)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当年认定的氢能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近三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3)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缴税、社保缴纳证明,企业财务三表。

4)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文件复印件。

5)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处,61885840

(十九)鼓励并购市外氢能企业

1.支持标准

对企业成功并购成都市外知名氢能企业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其氢能领域产品在成都实现销售纳税后,按相应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并购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被并购方为原注册地在成都市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并购前连续两年氢能领域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3)并购交易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并购方的实际出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

4)并购方取得被并购方绝对控股权并纳入我市合并报表,且在我市实现氢能领域产品销售纳税。

5)并购交易在申报截止日期前2年内完成(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6)双方具有开展并购交易的必要条件和能力。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3)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上年度纳税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税收情况。

5)氢能领域产品在蓉销售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企业并购实施情况(包括企业简况、并购的背景和意义、实施路径和具体做法、取得的经济社会成效等)。

7)上两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均需具二维码标识)。

8)董事会决议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

9)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的并购协议或合同。

10)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技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处,61885737

四、支持氢能企业科技创新

(二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氢能技术创新项目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研发投入(研发设备、研发材料、研发相关检验费、研发相关模具费)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氢能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

2)上年度或连续12个月实现项目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

3)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专利等相关资料。

4)产品生产需要批准的,需相关的批准许可证;需备案的,需相关的备案手续。

5)上年度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报告(包括具二维码标识的审计报告、审计后的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本项目近两年技术合同情况表,技术合同、技术支出对应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7)项目研发投入明细表、研发支出明细账,研发支出会计凭证、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金额较大的研发用的设备照片。

8)上年度或连续12个月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及500万以上的销售发票。

9)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工业设计与创新创意处,61881587

(二十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标准

1)对新获批建设的氢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2)对符合条件的氢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行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成果熟化和工程化,并为行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3)对符合条件的氢能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引导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氢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①申报主体为注册并纳税的氢能科技型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且为平台第一依托建设单位。

②配套资助申请须在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获批后一年内提出。

③近三年在同一细分领域获批建设多类国家级平台的,不重复支持;对已获其他市级部门配套资助过的同一平台,不重复支持。

2)氢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①依托单位为氢能产业综合实力强、技术研发水平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该中心为企业内部独立的研发部门(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建,有健全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专门从事技术研发和科研管理的人员。

③具备工艺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艺试验任务的能力。

④研发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

⑤近三年承担过氢能领域国家或省、市科技项目2项(含)以上;拥有氢能领域5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

⑥平台名称为“成都XX(氢能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⑦已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重复支持。

3)氢能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①依托单位为氢能领域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

②具备固定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具有相应的科技人员队伍。

③依托单位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明确有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归属、资金投入方式等实质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在3年(含)以上。

④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科技投入能力,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⑤平台名称统一为“XX(企业简称)—XX(高校院所简称)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⑥已认定的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不重复支持。

3.申报材料

1)氢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①依托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②国家相关部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氢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①依托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②依托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④研发团队(技术带头人)资料(如:职称证明、获奖证明、发表论文等)(据实提供)。

⑤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⑥依托单位近三年承担的氢能领域国家、省、市科技项目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文件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等)。

⑦其它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3)氢能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①依托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②依托单位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入库证明材料。

③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④依托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合作项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⑤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团队主要技术带头人资料(如职称证明、获奖证明、发表论文等)(据实提供)。

⑥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⑦其他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项目立项文件等)(据实提供)。

4.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61881724

(二十二)支持创新产品研发

1.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氢能重大创新产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市场优势的氢能领域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

2)产品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有创新性和独占性,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为在本行业或领域中的关键产品并能带动产业相关联产品和商业模式发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相应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权益清晰明确;质量可靠并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

3)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或提供服务不超过三年,盈利模式清晰,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在爆发力,有望成为新的市场主导产品或商业模式;产品品牌核心价值高,并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或关注。

4)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中心)和稳定的研发团队、运营推广团队,在创新投入、研发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5)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3)上年度研发投入证明资料(如专项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其中规上企业同时提供上年度《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包括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4)主要技术或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报告、技术标准、科技项目立项证明、科技奖励证书、获得创投机构投资证明等)。

5)近三年销售证明(如销售清单、销售合同等)或市场运营情况证明(如服务用户数量、服务收益等),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和产品照片等。

6)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重大创新产品提供)。

7)其他相关材料(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4.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61881724;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61881732

(二十三)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1.支持标准

1)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对于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的15%最高给予200万元配套资助。

2)国家科技奖励

在氢能技术领域,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第一获奖者按11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的课题组人员按11配套奖励。

2.申报条件

1)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①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法人,氢能领域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含子课题)的第一承担单位,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②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由国家批准立项的氢能领域项目(课题),且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一年之前已进行首次配套资助的项目须重新申报后续经费配套。

③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分批拨付到位后(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一年内提出申请。

2)国家科技奖励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氢能领域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3.申报材料

1)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②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③项目立项合同复印件。

④中央拨付资金账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2)国家科技奖励

①获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②奖励证书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61881724;市科技局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服务处,61887291

(二十四)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

1.支持标准

在成都范围内围绕氢能产业相关领域,输出方、吸纳方签订技术合同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

1)对技术交易输出方(向氢能企业提供相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2)对技术交易吸纳方(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相关领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氢能企业),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3)对技术交易中介方(为输出方、吸纳方提供服务,直接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转移/交易机构),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央属、省属单位)。

2)除高校、科研院所外,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只可选择作为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其中一方申报资助;同一技术交易活动,只资助一次。

3)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履行合同时财务实际到账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额)发票开具时间段为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

3.申报材料

1)输出方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扫描件;

②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合同、登记表、审核表)扫描件;

③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扫描件;

④进场交易凭证等其它材料扫描件(据实提供)。

2)吸纳方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扫描件;

②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合同、登记表、审核表)扫描件;

③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扫描件;

④进场交易凭证等其它材料扫描件(据实提供)。

3)中介方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扫描件;

②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合同、登记表、审核表)扫描件;

③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扫描件;

④委托协议或三方协议扫描件;

⑤佣金发票扫描件。

4.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服务处,61887291

(二十五)鼓励氢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

1.支持标准

支持氢能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开展技术协同创新、市场协同创新和管理协同创新,根据项目的基础条件、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考量,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2.申报条件

1)由氢能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按“总项目+子课题”模式组织实施;由牵头单位总负责,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等产学研用各方,在氢能领域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产业功能区共同实施。

2)牵头单位负责提出总项目方向和子课题设置计划,并会同联合实施单位自主决策。

3)项目已具备一定的研发和产业化基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涉及的产业环节相对完整、技术储备较为丰富、实施方案可行性较强,能够与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形成较好地补充和衔接。

4)项目能够有效带动产学研协同及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可形成新技术、新产品等产业链系列科技成果,具有较广的用户群体,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或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化示范。

5)牵头单位满足: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行业龙头企业。

②牵头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具备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已承担的科技项目在组织实施、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结题验收及接受监督检查等方面记录良好。

③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产业带动或系统集成能力以及较高的组织协调及管理能力。

6)子课题单位满足: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

②为氢能产业链上下游的典型支撑单位。

③具有较强的研发水平和技术优势,具备承担子课题所需的人才团队和基础条件。

7)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的比例不低于5:1

3.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预算申报书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

5)匹配资金承诺书。

6)项目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之间的联合协议或合同。

7)年度研发投入证明资料,其中规上企业同时提供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统计调查表》。

8)其他能力建设或资质证明资料。

4.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6188172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61881732

(二十六)支持创建氢能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1.支持标准

对于获得氢能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氢能领域独立法人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批复认定(核定)文件(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工业设计与创新创意处,61881587

五、营造氢能产业生态

(二十七)给予氢能特色产业园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由专业机构在主导产业功能区内建设、运营、管理的氢能特色产业园,全部建成且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2)符合规划布局的氢能特色产业园。

3)氢能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园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70%

4)产业园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

5)氢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

6)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正式委托运营管理,并明确完成双方约定事项。

7)全部建设完毕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

8)园区内企业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申请报告。

2)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氢能特色产业园内入驻企业及运营发展情况报告。

3)专业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区(市)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与专业运营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凭证。

5)能够反映氢能产业销售收入占比、产业园研发投入占比的佐证票据和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二十八)支持氢能主导产业功能区升级

1.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新创建的国家级氢能相关专业化基地的产业功能区,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上年度新创建的国家级氢能相关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的产业功能区。

3.申报材料

1)所在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合行文申请报告。

2)国家级相关职能部门公告文件。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产业功能区推进处,61881619

(二十九)给予氢能企业天使投资补助

1.支持标准

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在8年以内的氢能科技型中小企业。

2)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

4)获得天使投资时间为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

3.申报材料

1)获得投资后完成企业信息变更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获得天使投资后的公司章程(需加盖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时上一个月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与投资机构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5)企业获得投资的银行进账单。

4.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61881737

(三十)强化氢能人才引进

1.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可享受个人最高300万、团队最高500万资金资助,并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2.申报条件

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成委办〔201632号)及当年度“蓉漂计划”申报通知所列条件执行。

3.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附件材料(相关证明)。

3)申报人选(团队)情况汇总表

4)区(市)县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5)其他相关材料。

4.申报程序

1)申报。引进人才(团队)的用人单位向所在产业园区或镇(街道)申报,各产业园区或镇(街道)收集整理并预审后,报所在地区()县委组织部,区()县委组织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2)初审。属于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由市人才办商市科技局初审;属于高层次创业人才,由市人才办商市人社局初审;属于金融人才,由市人才办商市金融办初审;属于哲学社科领域人才,由市人才办商市社科联初审。市人才办根据初审意见,提出建议人选。

3)评审。市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择优评选产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名单。

4)审定。市人才办将拟引进人选(团队)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选(团队)公示7天。

6)引进。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引进。

5.政策咨询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61886095

(三十一)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1.支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符合成都氢能产业发展需求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①对符合条件的高校调整学科(专业)如教师团队中有在职在岗院士等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②有在职在岗国家杰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长江学者等的给予最高1500万元补贴。

③有在职在岗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等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④其余根据产业急需度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补贴。

⑤符合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调整专业根据产业急需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最高15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与规模以上氢能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①符合条件的高校与规模以上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根据产业急需度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贴。

②符合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与规模以上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根据产业急需度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贴。

3)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技工)院校与规模以上企业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根据产业急需度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1)基本原则

①补贴资金采用自愿申报方式申请,申报主体为高校和职业(技工)院校。高校指部、省、市属普通本科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指各级各类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②各申报主体同一年度申报学科(专业)调整的个数不超过3个,与企业开展的人才联合培养项目的个数不超过2个,与企业合作建设实训(实习)基地的个数不超过2个。同一年度指学年度。

③获批2019年立项的项目,在建设期(35年)内不再申报同类项目。

④调整学科(专业)为申报年度新审批通过。

2)基本条件

①学科调整。博士、硕士授权点按一级学科(类别)或二级学科(领域)予以认定。人才培养方向应与成都“5+5+1产业细分领域匹配。

②专业调整。新增专业人才培养应与成都“5+5+1产业细分领域匹配,且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公示,能提供与规模以上企业共建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方案和招生计划;毕业生在“5+5+1领域相关大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已和成都“5+5+1产业细分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③人才联合培养。人才联合培养项目是指学校相关专业(群)与规模以上企业共同开展成都“5+5+1产业细分领域人才联合培养的项目。相关专业(群)所培养的毕业生当年在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数不低于10人,企业应与就业学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其中,研究生教育及以上毕业生连续两年在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数不低于联合培养毕业生总数的30%,本科教育毕业生连续两年在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数不低于联合培养毕业生总数的40%,专科及以下教育毕业生连续两年在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数不低于联合培养毕业生总数的50%

④申报实训(实习)基地建设项目,应具有专门的场地和基础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能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和运行方案(含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3.申报材料

1)学科(专业)调整

申报书,任务书,及申报书和任务书中的相关指标佐证材料。

2)人才联合培养

申报书,任务书,及申报书和任务书中的相关指标佐证材料。

3)实训(实习)基地建设

申报书,任务书,及申报书和任务书中的相关指标佐证材料。

4)成都市鼓励校地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人才补贴申请预算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自评估报告

所有申报项目均须填报。

4.政策咨询

市教育局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61881708

(三十二)支持开展氢能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研制

1.支持标准

1)氢能行业相关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60万元。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40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20万元。

2)氢能行业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40万元。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2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15万元。

3)氢能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25万元。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1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10万元。

只奖励技术标准制定第一和第二承担单位,系列技术标准只奖励其中一项,单户企业年度内奖励最高100万元。

2.申报条件

主导制(修)订并获批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氢能企业。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制定国际技术标准的须提供国家标准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文本)。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处,61881574

(三十三)支持开展氢能团体标准研制

1.支持标准

对技术水平较高、应用效果较好,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氢能团体标准项目第一承担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

2)为氢能行业相关团体标准制定的第一承担单位。

3)团体标准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联合会、学会、商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以下统称社会团体)正式发布实施。

4)团体标准属成都市氢能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且至少实施6个月以上(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5)团体标准填补国家和行业标准空白,或技术指标全面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同步推进国际标准制定。

6)团体标准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证明。

4)团体标准的正式发布文本。

5)能够反映标准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等技术水平的说明及证明。

6)团体标准应用情况证明。

7)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处,63907430

(三十四)支持氢能领域重大活动举办

1.支持标准

1)展会补贴

①对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氢能产业相关展览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贴。具体标准为: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的展览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含)的展览项目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展览面积1-1.5万平方米(含)的展览项目给予25万元资金补贴;以此类推,展览总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贴金额相应增加5万元,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②由国际、国内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氢能产业相关展览项目,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③具体资金支持标准以当年度《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2)会议补贴

①对氢能产业相关的重要会议,按照场地租赁费的80%、会议代表住宿费的50%和广告宣传费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②对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不少于3个,境外参会人数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国际性会议,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

2.申报条件

1 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览。

2)会期2天(含)以上,人数规模达到200人(含)以上的省市政府重点支持,或者对氢能产业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国家级、国际型的重要会议。

3.申报流程

根据市博览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由会展项目举办单位通过成都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资料,市博览局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现场验收申请,经现场验收后再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博览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终审,于每年9月集中公示终审结果,终审通过的项目纳入“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并于公示次年兑现补贴。对参加市博览局举办或组织参与境外展览活动的企业及机构,应提交资料至市博览局进行审查。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至市博览局后拨付项目举办单位、相关企业及机构。

4.政策咨询

市博览局会展促进处,61887834

(三十五)支持氢能科普基地建设

1.支持标准

对符合氢能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场馆类20万元,非场馆类10万元。

2.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愿意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2)氢能科普主题突出、内容丰富,能够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氢能科普教育、宣传和科普服务等作用。

3)场馆类科普基地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能够满足向公众开放的需要,有科普展示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非场馆类科普基地与科普工作有关的办公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要的资质、配套设施,相关科普产品、作品、栏目、版面及其他传播载体等科普资源及线下面向公众科普活动不少于2项。

4)重视科普工作,有科普工作计划(规划),有专(兼)职工作机构,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5)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3.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科普展教场所、科普资源的图片、文字介绍;

3)已获得有关部门科教基地命名的证明文件或图片(据实提供);

4)科普基地有关管理及安全制度等。

4.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社会发展与农村科技处,61881741

六、附则

(三十六)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三十七)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各上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申报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补贴,同时追究有关企业或机构责任人的责任,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

(三十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及各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配套项目除外),原则上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氢能产业技术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三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及各相关牵头市级部门负责解释,若有修订调整,以最新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为准。

(四十)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补助(支持)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不纳入补助(支持)范围。

(四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办发〔202063号)失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