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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局印发《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2023-08-09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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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支持依据

《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商务发〔2023〕13号)


、支持对象

在成都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名单。


三、实施时间

本政策实施期限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成办发〔2023〕4号)及《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商务发〔2023〕13号)保持一致,即2023年2月14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并分为三个项目实施周期,第一期为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三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支持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大力招引跨境电商链主企业

对年度进口总额超过50亿元的进口型国际供应链链主企业、年度全球商品交易总额(GMV)超过100亿美元的出口型第三方平台企业、年度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出口型头部跨境电商交易企业在成都投资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两年内首次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分别达到2亿元、10亿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2亿元、5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跨境电商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2、对主营业务为第三方平台、国际物流与海外仓、跨境电商技术服务、国际营销服务、跨境支付、知识产权与财税合规,且为川渝地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服务的成都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照其服务川渝地区跨境电商企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单个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商转型发展

1、对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企业,按照跨境电商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出海,按照“四川造”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3、对参与全球商品交易总额(GMV)超过100亿美元的第三方平台组织的跨境电商出海项目并实现“四川造”跨境电商出口的企业,按照“四川造”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含专业楼宇)建设

对被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且产业集聚效果获评“成效明显”“成效较好”“成效初显”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分别予以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

1、对被认定为四川省公共海外仓重点培育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其中建设或经营海外仓总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单个企业在项目期内只能申请上述一项奖励。


(六)支持通过保税仓开展跨境电商出口

对租用我市保税仓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入仓货物实现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仓储服务类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度奖励。


(七)支持通过保税仓开展跨境电商进口

对租用我市保税仓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通过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采用1210保税备货方式申报的进口交易额突破1亿元的仓储服务类企业,按照其通过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1210保税备货方式申报的进口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创新

对获批参与跨境电商医药产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积极开展宠物食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企业,按照上述试点商品通过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的进口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进行金融融资

对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且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不超过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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